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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分校党字(2005)19号,2005年6月1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教育厅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必须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核心秘密的方针,认真研究划定保密范围和等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既便利工作,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原则,依靠和发动全校干部职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全校干部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条例和机关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积极同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主管什么业务,同时主管该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有关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成立中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 (二)负责审查制定本单位各项保密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负责对全校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工作检查。 (四)负责对全校各单位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表彰保密先进集体、个人,批评或惩处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 (五)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三、保密范围 第七条 一切未经决定或虽决定、但尚未公布和不准公布的秘密事项,都属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定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二)重要会议记录。 (三)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 (四)干部考核、审查、调配、统计材料及任免请示上报材料。 (五)群众来信来访的重要记录、检举、揭发及调查材料。 (六)尚未结案的调查、核查材料。 (七)记有秘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秘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磁盘、磁带。 (八)其它需要保密事项。 四、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按泄露后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确定,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检查,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包括: 1、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制发的绝密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2、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二)“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包括: 1、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制发的机密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2、记有机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机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磁带、机密终端口令等。 3、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三)“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包括: 1、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行政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电报、信函、刊物、表册、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记有秘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秘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磁盘、磁带、收发文登记本等。 五、保密规定 第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电、档案、图纸、声像制品、科技情报等,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一)秘密、机密、绝密文电、档案、声像制品、资料等的印发、阅办、清退、归档销毁、制作、播放、储存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二)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本暂行规定和有关条例办理。 (三)学校各单位应当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四)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五)干部、职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2、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3、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4、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5、不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它事情。 6、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来源:校办』『阅读:』『日期:2007-5-25 16: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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