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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9、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国家秘密。
    10、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共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11、不准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境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12、不准未经批准而带领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活动。
    13、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六、奖励与处分
    第十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出卖或以其它非法手段提供国家秘密的人,必须严厉打击,从严惩处。
    七、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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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校办』『阅读:』『日期: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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